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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如何定罪量刑

发布时间:2021-01-21 09:09:59 阅读: 来源:气缸厂家

资讯图片: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月1日实施——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入罪要件“情节严重”如何界定?拒不履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是否担责?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计算遵守怎样的规则?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如何界定“公民个人信息”范围?   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账号密码等全面信息  《解释》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在这里,需特别指出的是,与特定自然人关联的账号密码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当前,账号密码往往绑定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特定信息,即使未绑定,非法获取账号密码后往往也会引发侵犯财产甚至人身的违法犯罪。因此,《解释》明确将“账号密码”列为“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   何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人肉搜索”即是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之一。   一是 “提供”的认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属于“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那么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比如“人肉搜索”等,其实际就是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基于“举轻明重”的法理,后者更应当认定为“提供”。基于此,《解释》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二是合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后非法提供的认定。基于大数据发展的现实需要,《网络安全法》规定,经得被收集者同意,以及匿名化处理(剔除个人关联),是合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两种情形,不能纳入刑事规制范围。基于此,《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哪些行为属于“窃取或以其他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为推广产品购买信息的就在此列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之一。具体而言,以下两个问题值得关注:  一是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处理。从实践来看,当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主要表现为非法购买,如排除此种方式,则会大幅限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范围。对此,《解释》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二是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处理。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或者收集与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以此为基础,《解释》专门明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起刑点“情节严重”如何确定?  “敏感信息”50条即可入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系情节犯,入罪要件为“情节严重”。何为 “情节严重”?《解释》对这一概括性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大致涉及如下五个方面:   一是信息类型和数量。基于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解释》分别设置了“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的入罪标准,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具体而言其入罪标准分别为: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一般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是违法所得数额。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往往是为了牟利,基于此,《解释》将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规定为“情节严重”。  三是信息用途。被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用途存在不同,对权利人的侵害程度也会存在差异。基于此,《解释》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规定为“情节严重”。  四是主体身份。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不少系内部人员作案,诸多公民个人信息买卖案件也可以见到“内鬼”参与的“影子”。这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泛滥的重要原因所在。对此,《解释》明确,“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

五是前科情况。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屡教不改、主观恶性大,《解释》将其也规定为“情节严重”。   此外,《解释》还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相关类别公民个人信息 “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五万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或具有“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网络运营者拒不履行管理义务怎么办?  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处罚  当前,不少网络运营者因为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需要,掌握着海量公民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严重危害后果。对此,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为进一步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切实履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义务,《解释》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公民个人信息条数如何计算?  同一信息向不同对象提供应累计计算数量   针对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计算难”的实际问题,《解释》第十一条专门规定了数量计算规则。具体而言:   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计算。对于实践中存在的针对同一对象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情形,则明显不宜先计算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再计算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故《解释》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此外,考虑到公民个人信息可能被重复出售或者提供,其社会危害性明显不同于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一次的情形,《解释》还规定:“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  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认定规则。从实践来看,除公民个人敏感信息外,涉案的公民个人信息动辄上万条甚至数十万条。此类案件中,不排除少数情况下存在信息重复,但要求做到完全去重较为困难。基于此,《解释》规定:“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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