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强制执行防止老赖赖账
发布时间:2021-01-07 19: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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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气缸厂家
抵押权虽为物权,但其不以支配抵押物为必要,仅以取得抵押物之交换价值为目的。对抵押人而言,抵押权的设定意味着抵押人在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时需负容忍义务,而对处分抵押物尚不足清偿的债务不负任何责任,抵押人负担的是无债务之责任。
对于抵押权的实现方式,物权法第195条规定了当事人协议折价、变卖、拍卖抵押物和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两种方式。而申请法院拍卖、变卖的程序法依据缺失,使得公证强制执行成为必要。司法实践表明,一旦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成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处在利益对立双方,几乎不可能达成协议,在缺乏程序法依据的情形下,也无法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抵押权人只得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判决,强制抵押人交付抵押物,进而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抵押权的物权性减损为债权性不可避免。
由此观之,公证强制执行不失为可选择的途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证机构对抵押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成就,而不能就实现抵押权的方式达成协议时,抵押权人可持公证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程序上保障抵押权的物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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